《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出台
《办法》贯彻《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等要求,在基础测绘内容上增加了近海水下地形测量、地理实体、实景三维等新型基础测绘内容,更加贴合基础测绘管理现实需要。《办法》明确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纵向上明确江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8项基础测绘工作,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7项基础测绘工作;横向上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组织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负责组织验收本级基础测绘成果等职责。
此外,为严格管控项目,《办法》明确严控分包、转包,对基础测绘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在技术管理上,《办法》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开展基础测绘活动,鼓励相关技术文档由注册测绘师审核签字;在结果管控上,《办法》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完善质量责任制度,开展基础测绘项目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双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基础测绘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理,确保基础测绘成果达到质量要求。
在节约利用上,《办法》规定已有基础测绘成果能够满足需求的,应当充分利用,不得重复测绘,同时要求建立定期更新制度,避免重复投入。在高效利用上,《办法》规定了申请使用基础测绘项目生产过程成果的情形和要求,填补了生产过程成果使用制度的空白,确保各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和管理有法可依。
在责任追究方面,按照“有权力(利)必有责任,有责任必有追究”的原则,《办法》针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了开展重复测绘、不按照要求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或者基础测绘年度计划、不按照规定组织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等3项法律责任;《办法》针对项目承担单位明确了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将基础测绘项目分包、基础测绘项目未达到质量要求、使用基础测绘项目生产过程成果的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所使用的成果的完整和安全等三项法律责任,确保制度设计的闭环运行,提升立法权威性。